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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亟待规范

日期:2015.03.11 作者:胡亮 来源:中国经济报

  “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政策机遇、市场机遇。”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安徽省工商联主席李卫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规范发展。”

  问题不容忽视

 

  根据李卫华的调研发现,一方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方兴未艾,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未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如何对其监管、如何支持其发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涉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及证监会2012年第20号公告。现有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大多都只能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制度运行,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而制约了其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是市场竞争不够有序。全国已开业的32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均没有明确统一的市场监管模式、主体和内容。各地政府及各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定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制度。由于在市场运行机制、挂牌企业准入门槛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加之各市场主体大多有跨区域经营的冲动,纷纷降低条件面向全国企业开放,在市场功能定位相近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盲目降低投资和挂牌门槛、操纵价格等无序竞争的情况,阻碍了各区域性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

  再者是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之间尚未形成互通机制,没有建立“转板便捷通道”,影响了场外市场整体效率。同时,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各自的交易系统,尚未形成互联互通,无法给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渠道。

  最后是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各省级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不统一,监管体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不断完善顶层设计

  李文华认为应该从法律、机制乃至监管上尽快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从而使其健康发展,为我国实体经济更好地服务。

  一是加快修订相关法律。建议尽快重新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合法地位,明确其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资本市场体系,确立其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

  二是构建市场间联通机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切实加强市场联通机制建设,制定技术系统建设标准,打破各地股权交易市场分割的格局,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市场架构,实现市场间的信息共享,给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渠道。同时,保持各市场独立运行、自由竞争,加大各地政府及各个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责任和风险承担,增强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活力。

  三是建立转板及退市机制。通过建立四板与新三板、主板、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及退市机制,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其他板块市场进行互联互通,提升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真正实现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

  四是完善统一监管体系。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制度框架,证监会增加监督职能,对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进行监督。同时,强化和落实交易场所本身的自律监管职能,建立各种有效管理制度,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