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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7〕10号
HNPR—2017—0100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坚持与全国性市场对接,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培育企业资源;坚持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并重,把创新作为推动市场发展的源动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循序渐进、统筹规划,不断拓展市场功能,逐步建成融资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二、支持措施
(一)支持引导企业进场挂牌。引导各类非上市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场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分支机构,为已挂牌企业和拟挂牌企业提供挂牌辅导和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知识等专业培训。经信、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挂牌融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挂牌企业资源进行培育;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托管、挂牌中有关问题,引导、支持企业进场挂牌。
(二)积极帮助企业融资。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发挥资源集聚和融资平台功能,为省内企业符合规定的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为挂牌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引导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优先提供授信、担保,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信贷服务。引导私募股权基金、证券资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产业基金等各类资本进场投资。帮助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实现融资。引导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挂牌企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开展信贷、债券和股权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优先按政策给予支持。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财政按其中介费用的50%予以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债券实现融资的企业,省财政按30%予以贴息补助,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根据企业挂牌融资的整体情况,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予以适当支持。各市州可对属地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和融资予以适当支持。
(三)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资者应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投资机构和中介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须按规定取得会员资格。鼓励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积极发展会员,扩大会员队伍,为企业挂牌和融资提供全方位服务。培育一批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做好培训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成为合格投资者,投资挂牌企业。要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作为机构投资商会员,开展股权报价、定向增资、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服务。
(四)支持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托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审计、验资、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积极发展专业服务商会员,加强与主要围绕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战略合作。
(五)建立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为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挂牌、融资提供绿色通道,确保企业注册信息和股权变更、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等登记事项及时、准确,切实维护企业股东合法权益。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出质双方可委托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按规定代理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六)加强与其他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与深沪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合作对接,积极探索建立合作对接和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联动发展;积极推动挂牌企业在符合条件时转板至新三板或首发上市。加强与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共享专业服务机构和合格投资者等方面资源;积极学习和借鉴外省经验,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服务企业能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交易系统与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私募市场实现信息和交易联网,形成聚集效应,实现资源共享。
(七)加大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支持力度。湖南股权交易所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支持有关部门、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等与湖南股权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支持湖南股交所增资扩股,力争主要指标进入行业前列。支持湖南股权交易所引进金融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按个人税收对地方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并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便利服务。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对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认识。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省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金融创新发展、推动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利于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增强企业资本流动性,为股权投资提供有效的进入与退出渠道;有利于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更好地服务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一平台四功能”的定位,着力将其打造为我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构建企业挂牌登记、股权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咨询四大核心功能服务体系。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在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下,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障市场规范稳健运行;依照有关规定为企业股权和债权等金融类产品提供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协助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组织和管理市场交易活动,公布市场信息;通过挂牌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和规范程度;开展对挂牌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及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三)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省政府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区域性股权市场日常监管职责,研究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办法,监督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省内只设立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对在省内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的其他运营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要积极稳妥进行清理、整合。各地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属地分支机构日常监管。证监、银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在湘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业务的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责任。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严格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完善市场业务规则,监督挂牌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建立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及开立投资者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机构应按规定向省政府金融办和证监会报送信息,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