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代理买卖业务

日期:2014.03.26 作者: 来源:

代理买卖业务

(一)账户管理1、介绍模式

(1) 会员应向投资者明示其与本中心的业务委托关系及代理业务范围,解释本中心、会员、投资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会员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代理买卖业务范围;从事代理买卖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投资者开户和交易流程;资金存管和存取流程;交易结算查询方式;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信息。

(3) 会员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做好风险测评工作,严格执行开户操作流程。

(4) 会员应按照本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刻制股权业务专用章。

(5) 会员应妥善保管投资者开户资料,定期提交至本中心。

(6) 股东账户的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等相关业务参照股东账户开户业务。

1、二级模式

(1) 本中心对股东账户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实现上由本中心委托会员代为办理。会员可以通过现场、见证、网上及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申请人开立股东账户。

(2) 会员应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中心备案。

(3) 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中心传送审核合格的开户资料,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有效期限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有效期限、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等。

(4) 本中心每交易日收市后,接收会员传送的当日开户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予以开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开户,并注明原因。同时将复核结果返回会员。

(5) 会员按本中心规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相关费用。

(6) 会员应将开户注册资料按照中心规定的格式,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中心。

(7) 股东账户的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等相关业务参照股东账户开户业务。

3、柜台模式

(1)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会员应按照二级模式实施。

(2) 投资者参与债券或其他权益类产品交易,会员应以法人名义在本中心开立账户,并通过柜台系统自行为投资者开立相关账户。

(二)委托交易

1、介绍模式

(1) 投资者通过现场委托交易,应填写书面委托单,会员应核实投资者身份并校验密码。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中心的网上交易客户端委托交易。

(2) 会员应妥善保管投资者书面委托单,定期移送至本中心。

2、二级模式

(1) 投资者进行委托交易,应与会员签订股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 投资者可委托会员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交易意向的,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3) 会员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本中心交易系统申报。

(4) 会员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委托指令后应验证卖方股东账户或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权、债券和其他权益类产品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本中心交易系统申报。

(5) 会员应妥善保管投资者委托交易记录。

(6) 本中心向会员实时传输行情信息,会员接收后应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即时披露。

3、柜台模式

(1) 投资者可以委托会员在其柜台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交易意向的,通过柜台系统确认成交。未达成成交意向的,可以委托会员向本中心交易系统申报。

(2) 本中心向会员实时传输行情、委托、成交及停牌和复牌等信息。

(三)清算交收

1、介绍模式本中心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完成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收。

2、二级模式

(1) 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交易提供净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2) 本中心负责会员之间的清算交收,会员负责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交收。

(3) 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各净应付会员和各净应收会员应当于当日交收时点,完成相互之间的资金交收。

(4) 本中心依据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交易的成交、资金交收结果,根据货银对付原则进行交收并自动生成,记录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变更明细。

(5) 由于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本中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柜台模式投资者通过会员柜台系统成交的,由会员与投资者直接清算交收。投资者通过本中心柜台成交的,按照二级模式完成清算交收。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会员参与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投资者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中心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3、会员应当根据本中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投资者作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4、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本中心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和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5、会员应当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投资者,并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6、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资者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将投资者投诉与处理情况向本中心报告。

(五)系统管理

1、会员按照本中心要求,提供与业务模式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2、会员与本中心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符合本中心相关规定和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3、会员应定期检查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本中心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临时应急演练。

4、会员应按要求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的测试,并及时反馈测试结果。

5、会员在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下列重大技术事故时,应立即向本中心报告:

(1)会员无法正常交易情形达5 分钟以上;

(2)会员相关交易品种交易出现严重异常;

(3)其他严重影响交易的事故。

(六)业务终止

1、会员要求终止代理买卖业务,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书面同意后,代理买卖业务终止。

2、会员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代理买卖资格:

(1)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2)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严重违反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对本中心造成损失的;

(4)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3、会员终止业务,应结清相关费用并妥善处理好涉及投资者的相关事务。

(七)自律管理

1、本中心对会员代理买卖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会员考评系统:

(1)谈话提醒;

(2)警告;

(3)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暂停代理买卖业务资格;

(6)取消代理买卖业务资格;

3、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