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代理买卖业务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会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1)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原则上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 万元;
(2)具有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 人;
(3)已制定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
(4)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和相对独立的营业场所;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及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投资管理机构等会员可申请以介绍模式开展代理买卖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可申请以二级模式开展代理买卖业务;具备柜台系统或经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系统的证券公司会员可申请以柜台模式开展代理买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