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理论研究

浅析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创新与转型

日期:2009.02.01 作者: 来源:

  摘要:产权市场是我国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产权市场对促进国企改革、改制及从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法规环境下,我国的产权市场应坚持制度创新,通过拓展业务领域、创新业务品种、完善市场体系,实现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产权市场  创新  股权托管与交易  统一市场   

  1993年10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明确了我国“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动,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力。”这是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及产权及产权交易制度问题。作为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发展壮大起来的。 
  作为交易中介机构,产权市场在促进国企的改革、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4年,全国产权市场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3025项,金额达1914亿元。2006年,全国各地由国资部门认定的64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完成产权交易项目17047项,金额达2715亿元。但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推进,目前国企产权进场交易量已呈现出快速下降的势头。因而,产权交易市场事实上正面临着向何处发展的重大选择,需要通过开展制度创新,促进产权市场实现全面转型。
  一、开展股权托管与交易,促进权益类资本的有效流转 
  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中央的上述政策,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产权交易市场应积极融入国内资本市场,为大量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流动提供交易服务,使产权市场成为主板、创业板等标准化证券市场的必要补充形式。 
  另外,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也为产权机构开展股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意味着除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外,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股权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及相应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和交易。 
  具体而言,产权机构可在下述方面进行业务拓展:①联合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为各类非上市公司制定股权转让交易的操作流程,由产权交易机构定期将有关登记、转让等事项按照规定的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送备案。②联合政府征信建设机构,将各类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变动情况纳入到企业征信建设体系中。③积极联合各类金融机构,为各类公司制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提供登记、变更等服务。④构建交易平台,为各类非上市的公司制企业股权合法流动提供柜台交易服务。
  二、提供债权定价服务,促进企业的并购与重组 
  企业的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中的永恒主题。企业并购重组不仅涉及实物资产的有效盘活,更要涉及如何有效地处理大量的债权债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利用其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债权定价服务:①利用产权机构已有的专家队伍,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债权,按照账龄法、市场法以及企业的经营现状等情况对其价值进行初步认定;②利用产权交易机构间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的优势,进一步确认各类企业应付债务的变现率;③利用产权市场的竞价机制,使挂牌的债权最终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此外,目前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尚有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些资产的处置面临严重的渠道不畅问题。产权机构可利用多年积累的业务资源,开展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提高这部分债权的处理效率。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产权机构已经开展这方面的尝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
  三、大力开展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品种创新 
  1努力发展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是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的载体(简称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排和信用增级,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并转化为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担保的证券(简称ABS),最终发售给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持有的ABS权益,以ABS发售收入付给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产权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多年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中积累的资源条件,组织、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资产支持证券的合规流通交易。 
  2参与并推进各类财产信托产品交易。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为标的,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财产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和其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时,产权交易机构一方面可以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然后以其拥有的客户资源和交易平台,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购买的信托产品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去,以获取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产权机构还可以利用其丰富的投资者资源优势,构建一个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为信托产品持有人提供再流转服务。后一种服务的拓展将促进信托市场规模的扩大,增强其流动性,从而促进该市场进一步成熟和繁荣。 
  3开展定向募集公司股权的交易。相对于沪深股市1600余家上市公司而言,我国大量的公司制企业是以定向募集的形式筹集资本,这部分企业的股权长期处于不流动、难流动、甚至是处于固化的状态。企业股权缺乏流动性,一方面加剧了企业并购、产业整合的难度,使得社会资源难以实现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则是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使得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直接融资支持。产权市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服务,是近些年热议的话题,也是产权界除国企产权交易外,最希望进行拓展的业务领域。目前,随着天津产权交易所关于“两高两非”企业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全国各地的产权机构将会加快在该领域的创新步伐,这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一个新的渠道。 
  4开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而进行的融资行为。《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定向募集,就是私募。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私募业务可以较低的筹资成本找到融资合作伙伴。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私募业务为处于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较为有效的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办法。
  四、利用产权市场综合功能,促进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完善 
  上世纪90年代前后,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最终国家基本确立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三个层次的框架。其中一个层次是各类资产运营公司对国有股权的综合运营与管理。资产运营公司在实际运营中,一方面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履行出资人对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经营环境情况的变动,进行股权层面的重组与优化,对一些缺乏发展前景的企业要适时退出,而对一些关键性的行业和企业则可能需要通过股权运作提高控制比例。因此,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和产权机构之间的功能定位看,两大组织间完全可以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产权机构可以通过参与对存量资产的盘活、股权的流转、增量资产的运营等,促进国有资产运营体系的完善。
  五、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退出平台 
  近些年来,我国风险投资总规模一直保持持续增长。2006年,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58385亿元,已成为风险投资总额仅次于美国的国家。但在风险投资如何退出问题上,我国一直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毫无疑问,IPO是风险投资基金退出的最佳渠道,然而就我国当下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条件看,IPO还是“稀缺资源”,只有为数很少的企业能搭上这班车。因而,产权市场是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重要渠道。产权交易市场的优势在于门槛低,限制条件少,找到合适的买家,风险投资就能实现快速退出。虽然通过产权市场退出的资本增值幅度比不上IPO,但由于其交易周期短,收费低,也使风险投资基金节省了其它成本。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明确提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目前,国内一些大型的产权交易机构已将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这一业务的普遍展开,不仅为产权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同时也将大大促进国内风险投资产业的进一步繁荣昌盛。
  六、加快全国统一产权市场的建设步伐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泛珠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等区域性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有了极大的提高,市场体系也逐步趋向完善。但是,由于现有的区域性产权交易联盟过于松散,出现了各自为政、条块割离严重等一些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共同市场。全国共同市场将从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交易统计标准和对外推介项目格式标准着手,搭建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在统一的产权信息市场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不同地区产权机构间的整合,重构组织,最终形成统一的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

安徽省社科院经济所  叶维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