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理论研究

赵文聘:内外联动预防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犯罪

日期:2014.07.23 作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央政府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三板和产权(股权)交易市场等多种交易平台,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多样性的融资选择,满足不同种类的投资需求。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环境、制度建设等方面并不完备,加之监管存在漏洞,给犯罪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成果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多层次资本市场犯罪呈现新特点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投资理财、期货交易等资本市场创新成果成为一些犯罪活动的“合法外衣”。以S市私募股权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为例,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犯罪显示出如下新特点。

  第一,涉案金额逐年增长,数额更大。2010年,判决的非法集资案总案值约386亿元;2011年,总案值约502亿元;2012年,总案值约3717亿元,平均案值6500多万元。而2013年,S市H区3起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非法集资案总涉案金额高达1769亿元。

  第二,受害人数更多。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大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犯罪,受害人数更多。2013年S市H区“医养”、“贵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作案范围,分别为24个和29个省市自治区,而“天凯”、“日盛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群众分别高达10534人次和12000余人次。

  第三,犯罪组织化更高。犯罪分子成立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塑造公司形象,并与具有传销、保险营销等背景的专门从事资金运作、产品营销活动的职业传销者合作,共同拓展扩大传销式营销网络。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非法集资案件个案中共犯人数平均在20人以上。

  第四,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异地作案。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交友软件等对其公司、投资项目、投资回报等进行违法宣传,形成传销式网络公开募集资金。在S市,犯罪分子成立基金公司后,流窜到其他省市组织、实施犯罪。

  犯罪人利用制度与监管漏洞实施犯罪

  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是犯罪人利用新政策、新概念、新热点进行虚假包装进行的,但这些犯罪并非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本身所造成。以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成果的名义实施犯罪,有多方面原因:

  第一,逐利无限化是基本动因。一方面是犯罪人为逐利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另一方面是一部分人在逐利时无视风险,对高回报率完全没有抵抗力,变相“配合”了犯罪。

  第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另一根源。民间信用、“潜规则”信用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的黏合剂。当前,我国信用系统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商业贿赂信息系统等碎片化的社会信用系统,全面的、跨区域的、跨行业的、统一的社会信用系统没有形成,犯罪人运用投资者对信任风险的投机实施犯罪。

  第三,投融资体制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重要诱因。社会投资意愿强烈,但产业投资前景不乐观,正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在收益率方面难以吸引投资者,投资渠道不足使得社会投资逐渐脱离经济发展正轨,在追逐暴利的路上越走越远。

  第四,犯罪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中制度建设滞后、监管机构不明确或多头监管、金融创新成果宣传教育不够等条件实施犯罪。

  消除犯罪的内外原因

  以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成果名义实施的犯罪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原因,因此,防范措施应从消除外部性原因入手。一是倡导健康社会价值观念,引导公众通过正当途径追求利益,维护追逐利益法律和道德底线。二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包括社会诚信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社会信用专业服务系统、社会信用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等。在国家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较早、相对成熟的地区可率先进行社会诚信系统的建设,促进专门征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特别是违法违规的诚信档案,探索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在全国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介绍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成果,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全社会探讨防范技巧。

  在努力消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性原因的同时,还应当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过程中强化内功。一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成果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各经济组织有效对接的平台,为金融创新服务各地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是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成果在设立、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动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三是加强特殊人群的规范体系建设,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较早、相对成熟的地区先试先行,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特殊人群行为规范体系建设,推行竞业禁止协议、从业人员职业风险警示等规范制度建设。四是建立银行等机构账户和资金监管预警系统,对可疑账户和可疑资金审查和监管,建立银监局、金融办、公安局和财政局等部门与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中介等组织共同参与的通报会制度,定期对传销式涉众经济犯罪情况进行通报和交流。五是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加强网络监控,对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集资信息及时搜集并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发布犯罪预防信息。

  (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间资本投入社会福利研究”(13CSH09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