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年检、股权出质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年检、股权出质
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金融办、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充分发挥股权登记托管对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股权管理作用,完善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相关工作,经市股权登记托管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类非上市股份公司应根据办法要求,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以下简称“股份中心”)办理公司股权的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份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各区县金融办要积极宣传股份登记托管工作的积极作用,应督促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三、工商部门在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年检时,应督促其在股份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在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时,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取得股份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相关证明材料。
四、股份中心应积极配合各级工商部门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并应切实履行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促进我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范有序的发展。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