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正则言不顺 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立法“正名”迫在眉睫
浙江在线·浙江理财网12月15日消息(记者 刘礼文)“如果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写进新《证券法》,这将对中国资本市场意义巨大。”在近日的一场学术年会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董事长孙永祥感慨道,早在90年代,国内已出现多个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从这些地方走出了众多知名上市公司,但可惜的是,这些“摇篮”至今还未能“正名”。
可喜的是,12月初,肖刚主席在一次调研中,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了定义,称之为“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劵的场所,是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新的组织形式和业态,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代表着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认识,已在证监会内部统一了思想。对于区域性股权中心来说,似乎迎来阳光普照的日子已不遥远。
“名不正则言不顺”
法规缺失掐住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咽喉”
民营经济活跃的特点,为浙江经济带来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同时,也因其“小、散、弱”的特点成了当地经济发展的“短腿”。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上,由于单纯依靠信贷增长助推经济增长已不现实,直接融资走进企业视野,但浙江9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仅有247家企业在沪深证劵交易所上市,难以满足浙江经济转型升级对资本市场的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10月18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像康恩贝、杭百大、解百等这样的知名上市公司,都是通过在证劵交易中心挂牌,经过一步步规范,最后进入到公开市场里。”孙永祥介绍说,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浙江中小企业优化融资结构的渠道,是交易所市场和新三板市场的有益补充。
根据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统计,截至目前,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共有挂牌企业591家,总股本107亿股,市值近200亿元;还有托管企业201家,托管股数209亿股。
但是,浙江共有90多万企业,70%以上是民营企业,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现有挂牌企业不足600家。这反映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仍存在企业挂牌热情不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积极性不足等问题。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是全国所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缩影。而这背后正是因为区域性股权机构未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获得一席之地。
“目前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表述还是分散在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文、国办发〔2013〕87号文、国发[2014]17号文等多个文件中,总体上来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律地位还未确定。”中国证监会清整办综合处副处长安永勇分析说。
“由于缺少‘准生证’,机构成立之初,没有一家中介机构愿意做我们的会员,更没有一家银行愿意给我们做结算。”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董事长龚波说,2011年是成立第一年,当时第一批挂牌企业只有3家,到了第二年,挂牌企业也未能超过10家。
“‘名不正则言不顺’,缺少法律规范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监管安排。”安永勇分析说。
区域性股权中心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
立法应有包容性、弹性
“直到2012年10月,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迎来了第一部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才出现大幅增长,2013年一年时间,我们新增了155家挂牌企业,是前面两年的78倍;就在上周,融资额度突破百亿,超过前三年融资总和。”龚波说,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实践,充分说明了政策法规制度对区域性股权中心的重要性。
“目前全国共有33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总体上是‘一省一市场’的格局,”中国证监会清整办综合处副处长安永勇分析说,写进《证券法》是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关键一环。
那么,如果区域性股权中心写进《证劵法》,具体会如何操作呢?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区域性股权市场只是私募证券市场中的一类,大部分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最早一家成立的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是在2008年,距今也不到十年。”安永勇说,立法时要注意包容性和弹性。
也就是说,要将各类私募证券市场都考虑在内,要为其今后的市场探索和可能面临的调整留出空间;同时还要符合现实情况并坚持规则公平,为各类私募证券市场提供法律依据。
“除了这些基本规定外,涉及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环节还有登记结算、中介机构等,与之相关的配套立法也是必不可少的。”安永勇说。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大部分是资办在协调,一些省份采取设立地方登记结算中心。在安永勇看来,适应私募市场需要,除了中登公司可以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外,还应允许区域股权市场自办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地方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体现灵活性。
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证券法》后,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将会什么情况呢?
在现有的中介机构中,除证券公司外,均没有取得证券业务资格,而且由于证券公司准入门槛高,这些中介机构也很难拿到证券业务牌照。现有证券公司内控要求复杂、规模相对较大,日常运营成本较高,对从事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积极性不高。
安永勇说:“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的思路是,中介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小微证券公司、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证券业务服务,在准入条件和监管规则上做出差异化安排。可借鉴的间接融资领域,除商业银行外,还设立了小贷公司等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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